李某是某市场水果摊贩,6月3日,李某在卖水果时,顾客王某过来询问价格后,买了5斤水果。傍晚,王某回到李某的摊位前,称因为水果不好吃而想退掉,李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李某及时躲闪开。王某更加愤怒,朝李某的脸部打了两拳,因李某较瘦小,不敢还手。王某又掐住李某的脖子,并朝其腹部用脚猛踢。李某使劲挣脱后想跑,却被王某拽住继续殴打。李某情急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的大腿刺去,王某倒在地上。李某拨打了110与120,王某经鉴定为腿部轻伤。请问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有哪些特征?
李某在遭到王某的不法侵害时,一度采取了克制与躲避的态度,后为避免自己的人身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李某将王某刺伤后没有继续刺伤王某,而是拨打了110与120。故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与程度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不法行为做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防卫行为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在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防卫程度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很显然是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需承担刑事与民事上的责任。
正当防卫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一)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霏的外观。然而,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耍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由于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是超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防卫过当行为的动机是出于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实施的,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观恶性还是较小,社会危害也要小于其他故意犯罪。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